- 步骤一 企业名称查询
-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 步骤二:提供证件材料
- 新注册公司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各一份以及相应要求的材料。
- 步骤三:申领公司营业执照
-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 步骤四:刻制印章
-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步骤五: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 公司必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出申请,通过审定,由技术监督局签发
- 步骤六:申领税务登记证
- 办理税务应提供的材料:经营场所租房协复印件;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固定电话;通信地址。
- 步骤七 开设企业基本账户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企来必须拥有自已的基本帐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求,选择自已最方便的任何银行进行开设基本帐户,具体银行规定请咨询相关开户行
- 步骤八 申领发票购用簿
- 由企业向所在税务局申请,领取由张家港国家税务局和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共同监制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企业申领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发票购用印制簿。
- 步骤九 开设纳税专用账户
- 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如下:1、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基本帐户管理卡。4、填写纳税专户材料。
- 步骤十 购买发票 开始实际经营


张家港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张家港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设立)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资格:(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材料:
申办手续:(设立)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
9、合伙协议书
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2、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1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的变更申请书
3、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3)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
①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② 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④合伙协议修改书(附:原合伙协议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5)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注册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户3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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