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步骤一 企业名称查询
-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 步骤二:提供证件材料
- 新注册公司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各一份以及相应要求的材料。
- 步骤三:申领公司营业执照
-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 步骤四:刻制印章
-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步骤五: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 公司必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出申请,通过审定,由技术监督局签发
- 步骤六:申领税务登记证
- 办理税务应提供的材料:经营场所租房协复印件;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固定电话;通信地址。
- 步骤七 开设企业基本账户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企来必须拥有自已的基本帐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求,选择自已最方便的任何银行进行开设基本帐户,具体银行规定请咨询相关开户行
- 步骤八 申领发票购用簿
- 由企业向所在税务局申请,领取由张家港国家税务局和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共同监制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企业申领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发票购用印制簿。
- 步骤九 开设纳税专用账户
- 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如下:1、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基本帐户管理卡。4、填写纳税专户材料。
- 步骤十 购买发票 开始实际经营


张家港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开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资格:(歇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材料:
申办手续:(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歇业)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办理程序: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歇业)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张家港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张家港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张家港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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