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步骤一 企业名称查询
-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 步骤二:提供证件材料
- 新注册公司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各一份以及相应要求的材料。
- 步骤三:申领公司营业执照
-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 步骤四:刻制印章
-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步骤五: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 公司必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出申请,通过审定,由技术监督局签发
- 步骤六:申领税务登记证
- 办理税务应提供的材料:经营场所租房协复印件;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固定电话;通信地址。
- 步骤七 开设企业基本账户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企来必须拥有自已的基本帐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求,选择自已最方便的任何银行进行开设基本帐户,具体银行规定请咨询相关开户行
- 步骤八 申领发票购用簿
- 由企业向所在税务局申请,领取由张家港国家税务局和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共同监制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企业申领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发票购用印制簿。
- 步骤九 开设纳税专用账户
- 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如下:1、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基本帐户管理卡。4、填写纳税专户材料。
- 步骤十 购买发票 开始实际经营


公司注册流程
张家港代购进口货物垫付货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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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代购进口货物垫付货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三条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是否已于2009年1月1日失效,是否代购货物垫付货款可以只缴营业税而不再缴纳增值税?海关开具的代理方代理进口货物的双抬头报关单及完税凭证的既有代理方又有委托方,在委托方将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认证和抵扣的前提下,代理方垫付货款而代理进口货物是否可以只缴营业税而不再缴纳增值税?
【解答】
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代理进口货物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受托方代购货物垫付货款,不符合代购货物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受托方应缴纳增值税。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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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是否已于2009年1月1日失效,是否代购货物垫付货款可以只缴营业税而不再缴纳增值税?海关开具的代理方代理进口货物的双抬头报关单及完税凭证的既有代理方又有委托方,在委托方将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认证和抵扣的前提下,代理方垫付货款而代理进口货物是否可以只缴营业税而不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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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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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依据上述规定,受托方代购货物垫付货款,不符合代购货物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受托方应缴纳增值税。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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