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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流程
  • 步骤一 企业名称查询
  •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 步骤二:提供证件材料
  • 新注册公司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各一份以及相应要求的材料。
  • 步骤三:申领公司营业执照
  •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 步骤四:刻制印章
  •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步骤五: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 公司必须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出申请,通过审定,由技术监督局签发
  • 步骤六:申领税务登记证
  • 办理税务应提供的材料:经营场所租房协复印件;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固定电话;通信地址。
  • 步骤七 开设企业基本账户
  •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企来必须拥有自已的基本帐户,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求,选择自已最方便的任何银行进行开设基本帐户,具体银行规定请咨询相关开户行
  • 步骤八 申领发票购用簿
  • 由企业向所在税务局申请,领取由张家港国家税务局和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共同监制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企业申领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发票购用印制簿。
  • 步骤九 开设纳税专用账户
  • 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如下:1、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基本帐户管理卡。4、填写纳税专户材料。
  • 步骤十 购买发票 开始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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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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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公司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地址应当详细、真实,要么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地址。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证实: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分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分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分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分出具的有关产权证实;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实;如产权属农夫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分或房管部分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实;

 

9、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10、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戎行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1、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公司地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实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实: 张家港公司注册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实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应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实;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应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实。张家港公司注册

 

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分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分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分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分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分审批,工商部分凭规划部分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分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分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分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产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分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分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5、经济合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实"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实文件:

 

1、前述"产权证实"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实(地名办的证其实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需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实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实"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实。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实。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详细位置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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